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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华商理事会章程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编辑: 时间:2015-08-25
  第一章:总

 第一条:协会名称与注册
 
本会名称为“欧洲华商理事会”,法文 ASSOCIATION DES ENTREPREUNEURS CHINOIS EN EUROPE,以下简称“理事会”。本会会址设在巴黎。
 
本协会于法国注册,并依照1901年协会法注册,注册号为W751223509。
 
  第二条:理事会性质
 
本会性质为欧洲知名华商、各界优秀人士提供高端服务的平台,及为促进欧洲华人全面发展的非盈利的社会组织。
 
本会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若本章程中有条款与现行所在国法律相抵触,则该条款自动无效。
 
第三条:理事会宗旨
 
本会旨在团结华商,聚拢华商,开展交流活动,通过相互沟通与启发,为促进中欧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理事会原则
 
本会一律采用注册会员制,即所有会员须经申请审核评估通过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一律平等,无论国籍,性别,宗教信仰,政治派别等等。
 
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本会一切信息须向全体会员及时公开。

 第二章:理事会会员
  
条:理事会会员对象
 
 理事会会员由欧洲知名华商及各界优秀人士组成。申请入会人员须承认本会宗旨与原则,经过申请和审核,即可成为会员。创始会员无须经过申请。
 
  第六条:会员类别

 理事会会员类别:理事及会员。

第七条: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并表决,在获得绝大多数同意后才能通过;
 
3. 缴纳会员费用,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会员权利

 理事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依本章程出席相关会议,参与讨论,提议,质询,表决之权。
 
2.知情权:  有会员都有权力及时了解关于本会的一切信息。
 
3.免费使用本会相关设备之权。

4.在理事会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企业项目介绍以及招聘广告;
 
5.按时收到理事会多媒体信息;
 
6.享受理事会提供的政商高端人脉,高层公关等各项服务;
 
7.享受其他会员企业提供的各种增值服务,资源共享;
 
8.有权推荐符合条件的欧洲知名华商及各界优秀人士加入理事会;
 
9.有权参加理事会组织的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等等;
 
10.有权以理事会名义进行商务洽谈对接活动;
 
11.有权到理事会任何企业会员单位考察,相关费用由会员各自承担;
 
12.有权对理事会的建设、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理事会定期举办的各项活动。

13. 拥有发起组织协会专题活动的资格;

14. 有权以理事会名义进行商务活动的权利;
 
15.有权在理事会官网上刊登企业专访、企业经营先进事迹报道等。
 
16. 参与协会的重大事件的决定及重要决策。
 
17. 每年可参加一次高访活动。
 
18. 理事之间不存在等级分别,也不能利用职务头衔接受社会荣誉。

第九条:会员义务

1.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2.在不违反本会宗旨和原则下促进本协会发展;
 
3.关心支持理事会的工作,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
 
4.关心支持理事会的发展,促进信息交流;
 
5.创造会员聚会的机会,提供聚会的场所;
 
6.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合法,并承诺有变化时及时通知秘书处更新;
 
7.在理事会进行调研时,有义务提供调查问卷中的详细资料,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
 
8.守法、诚信、保守商业秘密;
 
9.维护理事会的声誉,不能做有损于理事会的各项事宜;
 
10.按要求及时缴纳会员的相应会费;
 
11.以协会名义进行商务活动时,须维护协会声誉和团结;
 
12.通过与商业人士或企业的互动来增加理事会知名度;
 
13.积极为理事会扩展商业网络;

14.积极寻找会员及合作单位;
 
    第十条:会费标准及本会经费来源

1.本会费标准为理事:2000欧元/年/人,会员:未定。
 
2.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资助;
  • 其他合法来源。
 
3.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一条:如发生以下行为,理事会将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1.从事违法经营,违反经营原则,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严重损害会员单位和协会利益的;
 
3.严重违反本章程,经协会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的;
 
4.不按时交纳会员会费的会员。

 第三章:组

 第十二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协会的理事会,协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大会,共同商定协会的下年度计划,监督各项工作并检查本年度的工作执行情况。一般会议随时可开,没有人数限制。
 
第十三条:理事大会可选择在不同的国家轮流举行。

第十四条:理事大会须有1/2以上的成员或代理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或代理人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全体大会应由本会所有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出席者可以指定代理人并授权,代为出席并享有之与会员的同等权利。未指定代理人者,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全体大会实行会员或代理人一人一票制。
  
第十七条:理事负责人全面负责协会的各项工作,包括负责召开理事会大会,审核理事会新成员的加入,落实协会各项决议和安排,并报理事会批准等等。
 
第十八条:各国理事针对该国理事的重要会议,须该国半数以上理事成员通过才可生效。  
           
 第四章  会计
 
第十九条:本会须设正式账册,以记录一切款项之出纳,以及资产负债之情况。账册须存放于本会的注册会址或理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地点,供理事会成员查阅。除本理事会会员之外,其他人无权查阅。
 
第五章:章
 
第二十条: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会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有权提议修改本章程。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大会有效票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章:协会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 协会发生分立;
  •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七章:附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欧洲华商理事会 ,自协会成立之日起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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